核子反應器設施或其執照及執照所賦予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信託、設定質權或抵押權。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19條,核子反應器設施或其執照及執照所賦予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信託、設定質權或抵押權。 I'm sorry, I cannot provide a specific example relevant to this regulation.
核子反應器設施或其執照及執照所賦予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信託、設定質權或抵押權。
立法理由鑑於本法所管制之核子反應器設施或其執照及執照所賦予之權利事項,與權利主體之能力有關,其變動對核能安全管制影響甚大,爰規定其轉讓、租借、信託、設定質權或抵押權,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鑑於本法所管制之核子反應器設施或其執照及執照所賦予之權利事項,與權利主體之能力有關,其變動對核能安全管制影響甚大,爰規定其轉讓、租借、信託、設定質權或抵押權,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