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子能法第20條之規定,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時,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而這個一定限量是由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所定的。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相關函件,對於特定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在一定的熱功率限量以下,可以有一些規定上的豁免,這是符合該法條所訂之規定。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熱功率於一定限量以下者,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前項一定限量,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輸出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者,其安全顧慮較低,爰排除本法有關管制分區、公告展示、換裝核子燃料等之再起動管制、十年整體評估及第三者監查作業等規定之適用;其限量,並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輸出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者,其安全顧慮較低,爰排除本法有關管制分區、公告展示、換裝核子燃料等之再起動管制、十年整體評估及第三者監查作業等規定之適用;其限量,並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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