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運轉: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裝填子燃料或運轉。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領有合格執照人員操作或無執照而擅自操作核子反應器。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且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
  2. 不遵行主管機關前項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