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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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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領有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者,不得操作核子反應器。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學校學生或接受運轉訓練之人員,在持照運轉人員現場指導及負責下,為訓練而操作研究用核子反應器。 二、接受運轉訓練人員通過主管機關之測試後,在持照運轉人員現場指導及負責下,為見習擬任職務而操作核子反應器。
  2. 2.前項執照,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習合格後,核發之。
  3. 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怠忽職責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其有重大違規情事者,得廢止其執照。
  4. 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核發、換發、補發、吊扣、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規的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0911220 制定)

未領有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者,不得操作核子反應器。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學校學生或接受運轉訓練之人員,在持照運轉人員現場指導及負責下,為訓練而操作研究用核子反應器。   二、接受運轉訓練人員通過主管機關之測試後,在持照運轉人員現場指導及負責下,為見習擬任職務而操作核子反應器。   前項執照,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習合格後,核發之。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怠忽職責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其有重大違規情事者,得廢止其執照。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核發、換發、補發、吊扣、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核子反應器之運轉,事涉公共安全及高度專業,其運轉人員應領有執照,以確保其能力。但基於訓練目的,在持照運轉人員現場指導及負責下之相關人員,則為除外規定,以符合實際需要。   二、第二項規定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核發條件。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運轉人員,其能力及工作態度等,影響核能安全至鉅,爰於第三項規定該人員有重大違規情事或怠忽職責時,主管機關有廢止或吊扣該運轉人員執照之權,以保障核子反應器之運轉安全。   四、第四項規定有關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核發、換發、補發、吊扣、廢止及其他諸如訓練或再訓練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

(0911220 制定)

一、核子反應器之運轉,事涉公共安全及高度專業,其運轉人員應領有執照,以確保其能力。但基於訓練目的,在持照運轉人員現場指導及負責下之相關人員,則為除外規定,以符合實際需要。   二、第二項規定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核發條件。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運轉人員,其能力及工作態度等,影響核能安全至鉅,爰於第三項規定該人員有重大違規情事或怠忽職責時,主管機關有廢止或吊扣該運轉人員執照之權,以保障核子反應器之運轉安全。   四、第四項規定有關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核發、換發、補發、吊扣、廢止及其他諸如訓練或再訓練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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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11 條規定:「未領有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者,不得操作核子反應器。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學校學生或接受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