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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子反應器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2. 前項重要安全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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