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提出除役計畫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計畫;屆期未提出者,按次連續處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