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提出除役計畫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計畫;屆期未提出者,按次連續處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提出除役計畫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計畫;屆期未提出者,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核子反應器設施之永久停止使用,應提出除役計畫以供執行,爰規定未提出除役計畫者,處以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計畫;屆期未提出者,按次連續處罰。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永久停止使用,應提出除役計畫以供執行,爰規定未提出除役計畫者,處以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計畫;屆期未提出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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