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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除役計畫執行。 除役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變更若有涉及重要管制事項,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實質上涵括經營者執行除役的全程作業及期間,為使作業符合相關規範之細部執行規劃,爰於第一項規定應依計畫執行。 二、為落實除役之安全管制,凡涉及輻射防護及放射性物料管理等重要管制事項,經營者非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任意變更或修改,爰為第二項規定;至於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則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以利遵循。
一、主管機關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實質上涵括經營者執行除役的全程作業及期間,為使作業符合相關規範之細部執行規劃,爰於第一項規定應依計畫執行。 二、為落實除役之安全管制,凡涉及輻射防護及放射性物料管理等重要管制事項,經營者非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任意變更或修改,爰為第二項規定;至於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則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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