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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檢附停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2.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停役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其除役程序,依前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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