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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子反應器設施概述及廠址特性評估。 二、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分析及評估。 三、核子反應器、反應器冷卻水系統、特殊安全設施、蒸汽與動力系統、儀控系統、電力系統、輔助系統等之分析及評估。 四、行政管理、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輻射防護管理、環境輻射監測管理、運轉管理及運轉技術規範。 五、初始測試計畫、品質保證計畫、保安計畫、消防防護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及後端營運計畫。 六、事故與暫態分析。 七、人因工程、嚴重意外事故分析、安全度評估及整體可靠度評估。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2. 前項第七款規定於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時,為實驗設施及實驗之規劃。
  3. 終期安全分析報告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內容涉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重要安全事項者,經書面報請核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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