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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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概述及廠址特性評估。 二、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分析及評估。 三、核子反應器、反應器冷卻水系統、特殊安全設施、蒸汽與動力系統、儀控系統、電力系統、輔助系統等之分析及評估。 四、行政管理、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輻射防護管理、環境輻射監測管理、運轉管理及運轉技術規範。 五、初始測試計畫、品質保證計畫、保安計畫、消防防護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及後端營運計畫。 六、事故與暫態分析。 七、人因工程、嚴重意外事故分析、安全度評估及整體可靠度評估。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 2.前項第七款規定於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時,為實驗設施及實驗之規劃。
- 3.終期安全分析報告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內容涉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重要安全事項者,非經書面報請核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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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由於我不是合格的法律專家,因此無法就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非名詞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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