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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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提送相關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裝填核子燃料: 一、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十四個月前,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裝填申請書、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計畫。 二、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三個月前,提送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報告。 三、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二個月前,提送運轉程序書清單、裝填計畫及起動測試計畫。 四、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前,提送系統功能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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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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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