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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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重要安全事項之範圍如下: 一、運轉技術規範修改。 二、發生事故頻率或事故後果嚴重性,高於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評估。 三、對安全重要之結構、系統及組件發生故障可能性或故障後果嚴重性,高於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評估。 四、可能產生與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預估不同之事故形式,或對安全重要之結構、系統及組件發生與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預估不同之故障。 五、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所定有關分裂產物障壁之設計基準限值改變。 六、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所定用於建立設計基準或安全分析之評估方法改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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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8條,重要安全事項的範圍包括: 一、運轉技術規範的修改。 二、事故頻率或後果嚴重性高於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評估。 三、對安全重要的結構、系統及組件發生故障可能性或故障後果嚴重性高於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評估。 四、可能產生與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預估不同之事故形式,或對安全重要的結構、系統及組件發生與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預估不同之故障。 五、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所定有關分裂產物障壁的設計基準限值改變。 六、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所定用於建立設計基準或安全分析的評估方法改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的事項。 依據物管法第2條規定,放射性物料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第3條中放射性廢棄物被定義為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的核子燃料等。根據第4條,主管機關應督促廢棄物產生者規劃國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的籌建,要求廢棄物產生者解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 以上資料中提到的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在物管法第29條和第37條中有相關規定,並且還舉例提到了該法規的執行成果。根據現有法規,放射性物料的處理需要遵守相關的安全監管和規範。
- 第十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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