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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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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第三款起動測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初次臨界前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二、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三、功率升載及不同功率階段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四、運轉人員編組、值班計畫。
  2. 2.經營者於執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測試前六十日,應完成程序書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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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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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6 條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起動測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初次臨界前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