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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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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三款
起動測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初次臨界前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二、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三、功率升載及不同功率階段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四、運轉人員編組、值班計畫。
經營者於執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測試前六十日,應完成程序書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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