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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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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保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安工作之組織、管理、訓練。 二、保安區域之劃定及管制。 三、周界實體阻隔物、入侵偵測及警報監視系統。 四、保安通訊設施及協調軍事、警察機關支援事項。 五、保安系統測試、維護及各項紀錄保存。 六、門禁管制與進出人員查措施(包括人員酒精及毒品防制篩檢方案)。 七、警衛之佈署與運用。 八、保安事件應變及防範內部破壞措施。 九、保安系統整體效能評估。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2. 2.前項第四款協調軍事、警察機關支援事項規定,於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時,為協調警察機關支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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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8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保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安工作之組織、管理、訓練。 二、保安區域之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