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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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消防防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消防工作之組織、管理、消防能力評估、相關單位之消防及救護支援事項。 二、火災災害分析與影響評估、火警偵測、防火設計及措施。 三、有關防火與消防設備之佈置、測試、維護、人員訓練及相關紀錄之保存。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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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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