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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標準作成之校驗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校驗人員。 二、校驗日期及時間。 三、校驗項目。 四、校驗儀器。 五、校驗結果。 六、分析及評估。 七、改進或修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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