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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擬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實施: 一、醫用直線加速器。 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 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四、電腦斷層治療機。 五、電腦刀。 六、加馬刀。 七、乳房X光攝影儀。 八、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九、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十、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 十一、X光模擬定位儀。 十二、心導管或血管攝影用X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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