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 二、操作程序書。 三、應實施之校驗項目。 四、校驗項目之實施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 五、偏離誤差容許值時之處理方法及改進措施。 六、品質保證紀錄。 七、人員訓練。 八、定期查核事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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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 二、操作程序書。 三、應實施之校驗項目。 四、校驗項目之實施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 五、偏離誤差容許值時之處理方法及改進措施。 六、品質保證紀錄。 七、人員訓練。 八、定期查核事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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