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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消費者保護法10-1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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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規定,企業對消費者的商品或服務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違反者該免責條款自始無效。

Q · 契約寫「出事不賠」,簽了就真的不能告嗎?

不能。消保法10之1讓預先免責條款自始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因商品或服務責任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關鍵在「預先」二字:出事之前用契約條款封頂或歸零,法律不承認;出事之後雙方協商和解、約定賠償金額則合法。其射程涵蓋商品與服務責任整節,從無過失責任到輸入商品者責任都不能被契約架空。

白話解讀

所有你簽過的契約裡,可能都藏著一行字:「本公司對商品瑕疵造成之損害,賠償上限為商品售價。」或者更過分的:「本服務造成之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這種條款在消保法面前,紙糊的盾牌都不如。第10-1條用一句話把它們全部作廢:企業對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預先」是關鍵字。出事之後雙方談和解、約定賠償金額,那是合法的。但在出事之前就用契約條款把自己的責任封頂或歸零,法律不承認。這條的射程涵蓋整個第一節(商品與服務責任),從第7條的無過失責任到第9條的輸入商品者責任,全部不能被契約架空。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為商品與服務責任專節的強制性規範,明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以契約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經濟力量懸殊下,企業利用定型化契約洗除自身法定責任,確保消費者最基本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被事前架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免責條款都無效的話,那企業幹嘛還一直寫?

因為大多數消費者不知道這條的存在,看到免責條款就自動放棄求償,企業靠的就是資訊不對稱。如果企業明知條款違法仍持續使用,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依消保法第53條提起團體訴訟要求停止使用該條款。

Q2出事之後企業跟我談和解,金額很低我能不接受嗎?

可以,和解是雙方自願的(民法第736條),你沒有義務接受任何金額。本條禁止的是『預先』約定限制責任,出事後的和解則合法且一旦簽署即有拘束力。建議先做完整檢查、算清所有損失(含未來復健費)再談金額,簽後反悔難度很高。

Q3免責條款都無效,企業為什麼還一直寫?

靠資訊不對稱,多數消費者看到免責條款就放棄求償;若明知違法仍用,消保團體可依第53條提團體訴訟要求停止。

Q4消保法10之1是什麼?

商品與服務責任專節的強制規定,禁止企業預先以契約限制或免除對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Q5什麼叫『預先』約定?

指損害發生『之前』就在契約裡約定限制或免除責任;出事後的和解不算預先,仍屬合法。

Q6賠償上限算不算被禁止的條款?

算。條文同時禁止『限制』與『免除』,把賠償封頂在商品售價之類的條款一樣無效。

Q7免責條款無效,我該怎麼主張?

標記條款並拍照存證,求償時直接引用消保法10之1指出條款無效,不需逐字辯論措辭。

Q8企業搬出免責條款拒賠怎麼辦?

向消保官申訴並檢附該條款,這會讓消保官認定企業系統性侵害消費者權益而加重介入。

Q9求償金額怎麼算?

實際損害(醫療費、修復費、薪資與看護損失)加精神慰撫金,再加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

Q10怎麼證明損害屬商品或服務責任?

保留商品、收據、就醫紀錄與現場照片,必要時申請專業鑑定,確認損害落在第7至9條範圍。

Q11預先免責 vs 事後和解差在哪?

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責任無效(消保法10之1);出事後雙方自願和解合法且有拘束力(民法736)。

Q12消保法10之1 vs 民法247之1哪個適用?

消費關係優先用消保法10之1(強制無效),民法247之1是附合契約顯失公平的一般規定,範圍更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e_agreementpost_settlement
時點出事之前以契約約定出事之後雙方協商
效力限制或免除責任皆無效和解金額有效且有拘束力
法律依據消保法10之1(強制規定)民法736條(和解契約)
消費者狀態資訊不足、無談判餘地已知損害、可實質判斷

pre_agreement

時點
出事之前以契約約定
效力
限制或免除責任皆無效
法律依據
消保法10之1(強制規定)
消費者狀態
資訊不足、無談判餘地

post_settlement

時點
出事之後雙方協商
效力
和解金額有效且有拘束力
法律依據
民法736條(和解契約)
消費者狀態
已知損害、可實質判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消費者契約法 第8条(事業者の損害賠償責任を免除する条項等の無効)
韓國약관의 규제에 관한 법률 제7조(면책조항의 금지)
中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6条(格式条款不得免除经营者责任)+ 民法典 第506条
德國BGB § 309 Nr. 7(Haftungsausschluss-Klauselverbot)+ ProdHaftG § 14(zwingende Haftung)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R212-1 1°(clause limitative de responsabilité réputée abusive)
美國UCC § 2-719(3)(limitation of consequential damages for personal injury is prima facie unconscionab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11227 增訂)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有關企業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限制或免除之規定,係屬影響消費者權益之事項規定,爰移列於本法中加以規定,並經參考民法用語,作文字修正。

  • 消費者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免除名詞
(09112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有關企業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限制或免除之規定,係屬影響消費者權益之事項規定,爰移列於本法中加以規定,並經參考民法用語,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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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1 條規定:「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