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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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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2. 2.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3. 3.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保法第 13 條規定,企業須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明示困難者須以顯著方式公告並經消費者同意,否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並須交付契約書正本。

Q · 我沒看過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能拘束我嗎?

不能。未明示或未顯著公告並同意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一項,企業經營者須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若明示顯有困難,須以顯著方式公告並經消費者同意,該條款才構成契約內容。換言之,消費者從未看過、企業也未顯著公告取得同意的條款,不是契約的一部分,無法拿來拘束消費者。第二項並要求企業主動給與契約書,第三項要求簽名蓋章後交付正本。

深度解讀

一份你從來沒看過的契約條款,能拘束你嗎?第13條的答案很乾脆:不能,除非企業做到了三件事之一。第一優先:直接拿給你看,白紙黑字明示內容。如果明示有困難(例如電話行銷、自動販賣機),第二種方式:用顯著方式公告,然後取得你的同意。這兩種方式你都沒經歷過?那條款就不是你的契約的一部分。104年修法加了兩項更具體的規定:企業必須主動給你一份契約書(不用你開口要),你簽完名蓋完章之後企業必須給你正本。這聽起來理所當然?現實是大量企業在消費者簽約後把契約收走,消費者手上什麼都沒有。等到出了糾紛,你連自己簽了什麼都拿不出來。這條的存在就是確保你手上永遠有一份「你到底答應了什麼」的證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消費者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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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