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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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消保法第 13 條規定,企業須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明示困難者須以顯著方式公告並經消費者同意,否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並須交付契約書正本。
Q · 我沒看過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能拘束我嗎?
不能。未明示或未顯著公告並同意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一項,企業經營者須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若明示顯有困難,須以顯著方式公告並經消費者同意,該條款才構成契約內容。換言之,消費者從未看過、企業也未顯著公告取得同意的條款,不是契約的一部分,無法拿來拘束消費者。第二項並要求企業主動給與契約書,第三項要求簽名蓋章後交付正本。
深度解讀
一份你從來沒看過的契約條款,能拘束你嗎?第13條的答案很乾脆:不能,除非企業做到了三件事之一。第一優先:直接拿給你看,白紙黑字明示內容。如果明示有困難(例如電話行銷、自動販賣機),第二種方式:用顯著方式公告,然後取得你的同意。這兩種方式你都沒經歷過?那條款就不是你的契約的一部分。104年修法加了兩項更具體的規定:企業必須主動給你一份契約書(不用你開口要),你簽完名蓋完章之後企業必須給你正本。這聽起來理所當然?現實是大量企業在消費者簽約後把契約收走,消費者手上什麼都沒有。等到出了糾紛,你連自己簽了什麼都拿不出來。這條的存在就是確保你手上永遠有一份「你到底答應了什麼」的證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消費者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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