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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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程序管制
II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III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yuuuhe11o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為「程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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