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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消費者保護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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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2. 2.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39條規定,行政院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專責調查與調處消費爭議。

Q · 消費者保護官是什麼?跟我吵不出結果的企業有關嗎?

消保官是政府專責處理消費爭議的法定角色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9條,行政院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任用及職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消保官不是普通市府職員,具有調查、調處消費爭議與提起不作為訴訟的法定職權,是消費者跟企業申訴卡關後可以升級求助的對象。

白話解讀

你知道政府有一種「專為消費者而生」的官員嗎?他們叫消費者保護官(簡稱消保官),不是一般公務員,不是檢察官,是一種專職處理消費爭議的法定角色,設在行政院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當你跟企業吵不出結果、地方政府客服又只會給你罐頭回覆時,消保官是你下一個該找的人。他們有權調處你的案子、發函要求企業說明,在特殊情況下還能代表消費者團體提起不作為訴訟。本條只是他們存在的法源,但真正的價值在於:大多數消費者根本不知道這個角色存在,申訴時總是繞遠路打 1950 的客服專線,卻不知道把案子升級給消保官可能更有效。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官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9條設置的法定職位,配置於行政院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專責消費爭議的調查、調處及不作為訴訟,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消費者服務專線的接線人員職權不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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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消保官怎麼找?要怎麼向他申訴?

各縣市政府的法制局或消費者服務中心下都有消保官,可到行政院消保會官網查聯絡方式,或打1950轉接。申訴前最好先向企業提過申訴(消保法第43條),被敷衍後再升級到消保官。把你跟企業的往返紀錄整理成時間軸,消保官受理後的處理速度會快很多。

Q2消保官能強制企業退錢嗎?

不能直接強制。消保官的權力是調處與發函要求企業說明,真正的強制執行還是要走法院。但多數企業在消保官介入後會和解。調解成立後可依消保法第46條聲請法院核定,變成與判決相同的執行名義,比直接訴訟更快。

Q3消費者保護官是什麼?

依消保法第39條設置、專責處理消費爭議的法定角色,具調查與調處權,多數人不知道這個角色存在。

Q4消保官和1950消費者專線一樣嗎?

不一樣。1950是申訴進線管道、接線可能是客服;消保官是有公權力的法定角色,需正式申訴才觸發介入。

Q5消保官有什麼權力?

調查、調處消費爭議、發函要求企業說明,特殊情況下可代表消費者團體提起不作為訴訟。

Q6消保官是公務員嗎?

是依本條授權辦法設置的特殊法定職位,具專屬調查與介入權,與一般市府職員職權不同。

Q7怎麼向消保官申訴?

先向企業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消保法第43條),被敷衍後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升級,附上往返時間軸。

Q8申訴消保官前要先做什麼?

依消保法第43條須先向企業、消保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並保留書面紀錄作為升級依據。

Q9找消保官要錢嗎?

不收費。消保官受理申訴與調處屬行政服務,與向法院起訴須繳裁判費不同。

Q10消保官調解成立後怎麼確保企業履行?

依消保法第46條聲請法院核定,調解書即取得與判決相同的執行名義,可聲請強制執行。

Q11消保官 vs 消基會差在哪?

消保官是政府法定公權力角色;消基會是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可協助與提團體訴訟但無公權力。

Q12消保官 vs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差在哪?

消保官是政府專責角色具調查權;調解委員會是地方民間調解組織,兩者調解書核定後都具執行力。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30111 制定)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省(市)、縣(市)政府各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消費者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由行政院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消費者保護官為推動消費者保護事項之主要人員,而置於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省(市)、縣(市)政府。   二、在現行行政體系下,消費者保護官為行使扣押權及訴訟權之方便,身份上以檢察官兼任為宜。

(0911227 修正)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消費者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本條第一項「省(市)」修正為「直轄市」,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40602 修正)

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及人力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已併入行政院院本部,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行政院」。   二、第二項配合現行係以訂定辦法規範,爰酌作修正。

  • 消費者保護名詞
(0830111 制定)

一、消費者保護官為推動消費者保護事項之主要人員,而置於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省(市)、縣(市)政府。   二、在現行行政體系下,消費者保護官為行使扣押權及訴訟權之方便,身份上以檢察官兼任為宜。

(0911227 修正)

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本條第一項「省(市)」修正為「直轄市」,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40602 修正)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及人力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已併入行政院院本部,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行政院」。   二、第二項配合現行係以訂定辦法規範,爰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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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39 條規定:「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