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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2.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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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消費者保護官之設置: 1行政院 2直轄市政府 3縣(市)政府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之辦法: 1受理申訴 2主持調解 3不作為訴訟起訴權 4接受指揮行使職權 5其他法定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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