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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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消費者保護官之設置:
1行政院
2直轄市政府
3縣(市)政府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之辦法:
1受理申訴
2主持調解
3不作為訴訟起訴權
4接受指揮行使職權
5其他法定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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