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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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 2.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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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39條規定,行政院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專責調查與調處消費爭議。
Q · 消費者保護官是什麼?跟我吵不出結果的企業有關嗎?
消保官是政府專責處理消費爭議的法定角色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9條,行政院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任用及職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消保官不是普通市府職員,具有調查、調處消費爭議與提起不作為訴訟的法定職權,是消費者跟企業申訴卡關後可以升級求助的對象。
白話解讀
你知道政府有一種「專為消費者而生」的官員嗎?他們叫消費者保護官(簡稱消保官),不是一般公務員,不是檢察官,是一種專職處理消費爭議的法定角色,設在行政院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當你跟企業吵不出結果、地方政府客服又只會給你罐頭回覆時,消保官是你下一個該找的人。他們有權調處你的案子、發函要求企業說明,在特殊情況下還能代表消費者團體提起不作為訴訟。本條只是他們存在的法源,但真正的價值在於:大多數消費者根本不知道這個角色存在,申訴時總是繞遠路打 1950 的客服專線,卻不知道把案子升級給消保官可能更有效。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官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9條設置的法定職位,配置於行政院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專責消費爭議的調查、調處及不作為訴訟,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消費者服務專線的接線人員職權不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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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消保官怎麼找?要怎麼向他申訴?
各縣市政府的法制局或消費者服務中心下都有消保官,可到行政院消保會官網查聯絡方式,或打1950轉接。申訴前最好先向企業提過申訴(消保法第43條),被敷衍後再升級到消保官。把你跟企業的往返紀錄整理成時間軸,消保官受理後的處理速度會快很多。
Q2消保官能強制企業退錢嗎?
不能直接強制。消保官的權力是調處與發函要求企業說明,真正的強制執行還是要走法院。但多數企業在消保官介入後會和解。調解成立後可依消保法第46條聲請法院核定,變成與判決相同的執行名義,比直接訴訟更快。
Q3消費者保護官是什麼?
依消保法第39條設置、專責處理消費爭議的法定角色,具調查與調處權,多數人不知道這個角色存在。
Q4消保官和1950消費者專線一樣嗎?
不一樣。1950是申訴進線管道、接線可能是客服;消保官是有公權力的法定角色,需正式申訴才觸發介入。
Q5消保官有什麼權力?
調查、調處消費爭議、發函要求企業說明,特殊情況下可代表消費者團體提起不作為訴訟。
Q6消保官是公務員嗎?
是依本條授權辦法設置的特殊法定職位,具專屬調查與介入權,與一般市府職員職權不同。
Q7怎麼向消保官申訴?
先向企業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消保法第43條),被敷衍後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升級,附上往返時間軸。
Q8申訴消保官前要先做什麼?
依消保法第43條須先向企業、消保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並保留書面紀錄作為升級依據。
Q9找消保官要錢嗎?
不收費。消保官受理申訴與調處屬行政服務,與向法院起訴須繳裁判費不同。
Q10消保官調解成立後怎麼確保企業履行?
依消保法第46條聲請法院核定,調解書即取得與判決相同的執行名義,可聲請強制執行。
Q11消保官 vs 消基會差在哪?
消保官是政府法定公權力角色;消基會是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可協助與提團體訴訟但無公權力。
Q12消保官 vs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差在哪?
消保官是政府專責角色具調查權;調解委員會是地方民間調解組織,兩者調解書核定後都具執行力。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30111 制定)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省(市)、縣(市)政府各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消費者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由行政院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消費者保護官為推動消費者保護事項之主要人員,而置於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省(市)、縣(市)政府。 二、在現行行政體系下,消費者保護官為行使扣押權及訴訟權之方便,身份上以檢察官兼任為宜。
(0911227 修正)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消費者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本條第一項「省(市)」修正為「直轄市」,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40602 修正)
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及人力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已併入行政院院本部,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行政院」。 二、第二項配合現行係以訂定辦法規範,爰酌作修正。
- 消費者保護名詞
一、消費者保護官為推動消費者保護事項之主要人員,而置於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省(市)、縣(市)政府。 二、在現行行政體系下,消費者保護官為行使扣押權及訴訟權之方便,身份上以檢察官兼任為宜。
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本條第一項「省(市)」修正為「直轄市」,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及人力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已併入行政院院本部,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行政院」。 二、第二項配合現行係以訂定辦法規範,爰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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