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48 條(消費法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事件。
- 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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