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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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消費者保護團體
1許可設立二年以上
2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3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
即可以自身名義提起「團體訴訟」或「不作為訴訟」
訴訟:
1應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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