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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消費者保護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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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2. 2.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3. 3.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4. 4.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規定,消保團體須設立滿二年、有專門人員並經行政院評定優良,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團體訴訟。

Q · 什麼樣的團體才能替消費者打團體訴訟?

設立滿2年、有專門人員、經行政院評定優良三條件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消費者保護團體須同時符合三條件,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第50條損害賠償訴訟或第53條不作為訴訟:一、許可設立滿二年;二、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三、經申請並由行政院評定為優良。提起訴訟時必須委任律師代理,且律師依法可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白話解讀

台灣真正有資格替消費者打團體訴訟的組織,兩隻手的手指都用不完。本條就是在定義這個「資格名單」:不是任何消費者社團都能代替你告人,必須設立滿 2 年、有消保專門人員、還要被行政院評定為「優良」。這個門檻看起來是限制,但背後的邏輯是:團體訴訟的殺傷力太大,如果隨便哪個團體都能發動,會造成企業被濫訴的風險。所以立法者把門關小,只讓可靠的團體進場。最知名的是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和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協會。當你看到這些團體出面代表消費者集體求償,你看到的是這條法律篩選後的結果。2015 年修法把門檻從 3 年降到 2 年、刪除了「消保官同意」的卡關條件,因為立法者發現原本的門檻把太多有能量的團體擋在外面,受害者有冤無處訴。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為消費者團體訴訟的資格門檻規範,要求消保團體須設立滿二年、置有消保專門人員並經行政院評定優良,方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損害賠償或不作為訴訟,並以「適格團體」模式作為台灣消費者集體救濟的入口篩選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想找消保團體幫我告公司,怎麼確認它是不是「有資格」的?

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查詢「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名單」,只有名單上的團體可以依本條以自己名義提起團體訴訟。不在名單上的團體仍可協助申訴、調解與輿論施壓,但沒有團體訴訟權。

Q22015年修法到底改變了什麼?

三個重點:設立年限從3年降為2年、刪除消保官同意要件、刪除律師不得請求報酬的限制,共同目的是鬆綁團體訴訟的發動條件。

Q3消保團體打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

是。第49條第2項明定提起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受委任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Q4我個人可以用團體訴訟程序告嗎?

不行。團體訴訟限由適格消保團體以自己名義發動,個人應循第54條集體訴訟或一般民事訴訟途徑。

Q5消保團體訴訟資格是什麼?

指消保團體須設立滿2年、有專門人員、經行政院評定優良,才能以自己名義替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的門檻。

Q6消保法第49條三個條件差在哪?

年限(滿2年)看存續穩定度、專門人員看專業能力、評定優良看主管機關信譽認證,三者並列缺一不可。

Q7什麼叫「行政院評定優良」?

由行政院依評定辦法審核消保團體的組織、人力與績效後給予的優良認證,是取得團體訴訟權的關鍵門檻。

Q8消保團體訴訟跟個人提告差在哪?

團體訴訟由適格團體以自己名義為多數消費者發動、強制委任律師;個人提告是本人為自己權益起訴、非強制律師。

Q9怎麼找到有資格的消保團體幫忙?

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查優良評定名單 → 整理受害事證 → 聯繫消基會等名單內團體 → 由團體評估接案。

Q10消保團體訴訟的成本誰負擔?

團體須委任律師(律師可請求預付/償還必要費用),裁判費另有第52條優惠,實際募款與成本由團體承擔。

Q11怎麼提高被納入團體訴訟的機率?

在聯繫前先整理好受害人數、證據強度、社會議題熱度三項資料,團體接案意願會明顯提高。

Q12怎麼證明一個團體真的有訴訟資格?

以行政院消保處公告的「優良消保團體評定名單」為準,名單外即無以自己名義起訴的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roup_litigation_49individual_suitcollective_54
發動主體經評定優良之消保團體(自己名義)個別消費者本人20人以上選定當事人
律師強制強制委任律師非強制視情形
適用條文第50條/第53條民法、消保法一般規定第54條
適合情境大規模、人數眾多之消費事件單一消費糾紛多數受害人共同事件

group_litigation_49

發動主體
經評定優良之消保團體(自己名義)
律師強制
強制委任律師
適用條文
第50條/第53條
適合情境
大規模、人數眾多之消費事件

individual_suit

發動主體
個別消費者本人
律師強制
非強制
適用條文
民法、消保法一般規定
適合情境
單一消費糾紛

collective_54

發動主體
20人以上選定當事人
律師強制
視情形
適用條文
第54條
適合情境
多數受害人共同事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消費者契約法 適格消費者団体/消費者裁判手続特例法(2013)特定適格消費者団体
韓國소비자기본법 제70조(소비자단체소송 적격 단체)
中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7条(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德國UKlaG 之 qualifizierte Einrichtungen+Musterfeststellungsklage(§ 606 ZPO)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L623-1(action de groupe,限經認可之全國性消費者協會)
美國制度差異:美國採 FRCP Rule 23 集團訴訟,由代表原告而非「合格組織」發動,無對應之組織資格門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30111 制定)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經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不得請求報酬,但得請求償還必要之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1227 修正)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二項關於「得請求償還必要之費用」,應包括受委任之律師所支出之訴訟、交通、膳宿等費用。另為利委任事務之處理,增訂受委任之律師得請求預付上述費用。   二、第三項之「得撤銷」,配合行政程序法所定用詞,修正為「應廢止」。

(1040602 修正)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將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修正為設立二年以上;刪除經消保官同意之要件及刪除律師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   二、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所列二款有關消保團體規模之要件,以放寬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之要件。   三、為確保團體訴訟之品質,維持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需經評定優良之要件。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行政院修正放寬要件。

(083011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1227 修正)

一、本條第二項關於「得請求償還必要之費用」,應包括受委任之律師所支出之訴訟、交通、膳宿等費用。另為利委任事務之處理,增訂受委任之律師得請求預付上述費用。   二、第三項之「得撤銷」,配合行政程序法所定用詞,修正為「應廢止」。

(1040602 修正)

一、將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修正為設立二年以上;刪除經消保官同意之要件及刪除律師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   二、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所列二款有關消保團體規模之要件,以放寬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之要件。   三、為確保團體訴訟之品質,維持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需經評定優良之要件。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行政院修正放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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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49 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