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
第 二 節 消費訴訟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4 條
(消費者集體訴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
起訴
請求
損害賠償
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
證據
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為選定。
前項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
送達
於兩造。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新聞紙,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7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7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特種交易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2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2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行政監督 §3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43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申訴與調解 §4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消費訴訟 §4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5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ouyang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民訴§44-2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