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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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敘明理由,通知他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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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敘明理由,通知他方當事人。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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