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敘明理由,通知他方當事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