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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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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前條解決方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並敘明理由後併同原卷逕送法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收到解決方案書後未提出異議,則該方案視為已成立調解,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並附上理由,送交法院核定。 與之相關的案例如下: 根據前述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當事人收到解決方案書後未在十日內提出異議,則方案成立為調解,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例如,在某消費爭議案件中,當事人在收到解決方案書後未提出異議,調解委員會根據法規將方案作成調解書,附上理由後送交法院核定。這個案例展示了法規中所規範的程序流程,以及調解書的應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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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17 條規定:「當事人於前條解決方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