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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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收到解決方案書後未提出異議,則該方案視為已成立調解,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並附上理由,送交法院核定。 與之相關的案例如下: 根據前述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當事人收到解決方案書後未在十日內提出異議,則方案成立為調解,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例如,在某消費爭議案件中,當事人在收到解決方案書後未提出異議,調解委員會根據法規將方案作成調解書,附上理由後送交法院核定。這個案例展示了法規中所規範的程序流程,以及調解書的應用情況。
- 送達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異議名詞
- 核定名詞
-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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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