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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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19 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調解期日不到場的情況下,除非是小額消費爭議,否則將視為調解不成立。然而,如果調解委員會認為仍有成立調解的可能,則可以另行指定調解期日。 舉例來說,如果消費者和廠商因商品品質發生爭議,根據此法條,在召開調解期日時,若雙方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則調解不成立。但如果調解委員會認為仍有希望達成調解,則可以重新安排調解期日。這樣的安排可以幫助消費者和廠商尋求解決消費爭議的途徑。
- 期日名詞
- 第四十五條之四條文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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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