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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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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經到場當事人一方請求或調解委員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解筆錄,並應於取得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解決方案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2. 2.前項解決方案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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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20 條規定:「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經到場當事人一方請求或調解委員依職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