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經到場當事人一方請求或調解委員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解筆錄,並應於取得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解決方案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2. 前項解決方案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