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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2.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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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1組織成員組成  (1)主席  -消費者保護官  (2)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  -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  -學者  -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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