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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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1組織成員組成
(1)主席
-消費者保護官
(2)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
-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
-學者
-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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