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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1 條(調解程序不公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
  2.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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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程序「得」不公開。 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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