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消費者保護法45-2消費爭議之調解

快速跳轉
  1. 1.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2. 2.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保法第45條之2規定,消費爭議調解雙方立場已甚接近時,調解委員得經參與委員過半數同意依職權提出方案,送達後10日內未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

Q · 調解委員可以不問我就替我決定方案嗎?

可以。雙方接近時委員依職權能提案,沉默10天視同意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2,當消費爭議調解雙方無法合意但立場已甚接近時,調解委員得在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折衷方案。方案須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後送達當事人。關鍵在於:依第45條之3,收到方案後10日內未提異議即視為同意,沉默會被當成接受,方案直接成為調解結果。

白話解讀

調解桌上最挫敗的時刻,不是雙方吵到翻臉,是你們已經談到最後只差一步,但誰都不肯讓那一步。你覺得對方該賠六萬,對方堅持只給五萬五,這五千塊就卡了三個月。這條法律給調解委員一把鑰匙:當雙方「已甚接近」時,委員可以主動丟出一個折衷方案,經過半數委員同意後寄到你家。這不是建議,是一個會產生法律效果的正式方案。關鍵陷阱在下一條:你收到後十天不動作,這個方案就自動變成調解結果。很多人以為「我沒同意就是沒同意」,但這條法律的邏輯是「你沒反對就是同意」。沉默在這裡等於接受。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2為消費爭議調解的職權提案規範。當事人雖未達成合意但立場已甚接近時,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於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的範圍內,依職權提出折衷方案,經參與委員過半數同意後送達;此方案具備使調解成立的法律效果,是介於「談成」與「破局」之間的第三條路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委員自己提的方案我一定要接受嗎?

不用。你可以在方案送達後10日內依第45條之3書面提異議,效果是調解不成立,你可以改走訴訟途徑。但要注意:沒提異議就視為同意,沉默都會被當成接受。就算決定接受,送達證明和收件日期也要留好,日後對方反悔不履行時,這些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

Q2「已甚接近」到底是誰來判斷的?

法律條文沒有具體定義,實務上由調解委員依個案自由裁量。通常是雙方主要訴求方向相同、只是金額差一點,或雙方都願意和解但卡在非核心細節。若希望委員提方案,主動在調解時表明「我可以接受在某個範圍內的方案」,會讓委員有判斷甚為接近的依據。

Q3消保法第45條之2是什麼?

規定消費爭議調解雙方立場已甚接近時,調解委員可依職權提出折衷方案,經半數委員同意送達後10日未異議即成立。

Q4「依職權提方案」是什麼意思?

委員不需要當事人聲請或同意,就能本於職務主動提出折衷方案。沉默10天即視為接受。

Q5什麼叫「已甚接近」?

雙方主要訴求方向相同、僅卡在非核心細節(如金額差一點),由委員個案自由裁量,條文無具體定義。

Q6職權提的方案成立後跟調解書一樣嗎?

是。方案視為同意後成為調解結果,作成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效力與合意調解書相同,可強制執行。

Q7收到調解方案後怎麼辦?

立即拆封 → 記下送達日 → 逐字檢視金額與用語 → 10日內決定接受或書面提異議。

Q8怎麼計算10天異議期間?

從方案送達日起算10日不變期間,不是從拆信日算。家人代收照樣起算。

Q9不滿意方案要怎麼提異議?

依第45條之3於送達後10日內向調解委員會書面提異議,效果是調解不成立,可改提訴訟。

Q10方案成立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持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此送達證明與收件日期務必保留。

Q11職權提方案 vs 雙方合意調解差在哪?

前者由委員主動提、你沉默即成立;後者要雙方明確合意。兩者調解書效力相同。

Q12第45條之2 vs 第45條之4差在哪?

45之2用於雙方都在場且立場接近;45之4用於小額爭議一方無故不到場時委員逕為方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法律效果後續路徑風險
10日內書面提異議調解不成立可改提民事訴訟需自行承擔訴訟時間與費用
10日內未做任何動作視為同意,方案成為調解結果得作成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可能在不知情下被默認成立
10日內以口頭表示不同意但未書面未生合法異議效力,仍可能視為同意同未動作口頭不算,務必書面

法律效果

10日內書面提異議
調解不成立
10日內未做任何動作
視為同意,方案成為調解結果
10日內以口頭表示不同意但未書面
未生合法異議效力,仍可能視為同意

後續路徑

10日內書面提異議
可改提民事訴訟
10日內未做任何動作
得作成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
10日內以口頭表示不同意但未書面
同未動作

風險

10日內書面提異議
需自行承擔訴訟時間與費用
10日內未做任何動作
可能在不知情下被默認成立
10日內以口頭表示不同意但未書面
口頭不算,務必書面

立法沿革 1

(0911227 增訂)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賦予調解委員得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方案之權,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七條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四等相關規定,增列本條。

(09112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賦予調解委員得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方案之權,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七條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四等相關規定,增列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2 條規定:「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