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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消費者保護法45-3調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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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2. 2.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3. 3.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3規定,收到調解方案後有十日不變期間可書面提異議,逾期未提即視為調解成立。

Q · 調解方案送來了,沒在十天內回覆會怎樣?

視為接受,方案自動變成正式調解,效力等同和解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3,調解委員依職權提出方案後,當事人有十日不變期間可書面提異議。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回到訴訟途徑;十日內未提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效力等同和解契約。此期間自方案送達當事人或代收人時起算,不能延長、不能回復,異議並應由委員會通知他方當事人。

白話解讀

十天,在日常生活裡是很短的時間。一頓飯的約定、一次週末的規劃,十天一眨眼就過了。但在法律上,這十天是你對抗整個調解結果的唯一窗口。收到調解委員依職權提出的方案後,你有十天「不變期間」可以書面提異議。過了,方案自動變成正式調解,效力等同和解契約。不提異議的法律後果是「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這個「視為」兩個字很狠:不是你真的接受,是法律替你做決定,當成你接受。沒打開信封的人、出國的人、把信忘在桌上的人,結果都一樣。十天一到,遊戲結束。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3規範消費爭議調解的異議期間:當事人對調解委員依職權提出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逾期未提異議者擬制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提出異議者擬制為調解不成立,異議並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真的完全沒收到方案,可以事後救濟嗎?

極難。「不變期間」排除了大部分救濟途徑。但若能證明送達程序本身有瑕疵(送到錯誤地址、未合法送達),可主張送達無效,期間就沒有起算。回復原狀在不變期間原則上不適用,少數極端情形實務上仍有例外。內行人提示:常出差或搬家者,調解一開始就主動申報希望送達的地址並存檔。

Q2異議書一定要寫得很正式嗎?沒寫好會被退件嗎?

異議書法定要求很低:書面、載明案號、表明異議意思、簽名,無格式要求。一張 A4 寫「就貴會某案於某年月日送達之調解方案,本人提出異議」加簽名日期即可,詳細理由日後可補。內行人提示:用掛號郵寄或親送留收據,口頭、電話、line 異議都不算,一定要書面。

Q3消保調解的異議期間是幾天?

送達後十日的不變期間,自方案送達你或代收人之日起算,不能延長。

Q4什麼是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能延長、不能回復原狀的法定期間,逾期即生失權效果。

Q5「視為已依方案成立調解」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你接受方案,調解正式成立,效力等同和解契約,可作為執行名義。

Q6提異議和不提異議差在哪?

提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不提異議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和解。

Q7消保調解方案怎麼提異議?

在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載明案號、表明異議意思、簽名,掛號或親送留收據。

Q8異議書要怎麼寫?

一張 A4 寫「就貴會某案於某年月日送達之方案提出異議」加簽名日期即可,理由可後補。

Q9十天的截止日怎麼算?

從方案送達你或代收人之日起算,往後數十日,建議第一時間圈進行事曆。

Q10怎麼證明我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

用掛號郵寄留執據或親送取收據,保留送達時間證明,口頭與訊息不算。

Q11消保法45-3 vs 民訴第418條法院調解差在哪?

前者是行政體系消費爭議調解,後者是法院調解,本條異議制度即參照民訴418條設計。

Q12消保法45-3 vs 45-5小額異議差在哪?

45-3針對職權提案方案的異議,45-5是小額爭議(含一造未到場擬制)的平行異議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sult後續
十日內提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爭議回到訴訟途徑,可另行起訴
十日內未提異議視為已依方案成立調解效力等同和解契約,得作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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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內提異議
視為調解不成立
十日內未提異議
視為已依方案成立調解

後續

十日內提異議
爭議回到訴訟途徑,可另行起訴
十日內未提異議
效力等同和解契約,得作為執行名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調停法第18条(調停に代わる決定への異議申立て、2週間)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34조(조정을 갈음하는 결정에 대한 이의신청, 2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11227 增訂)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賦予當事人對前條調解方案有異議之權,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七條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增列本條。

(09112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賦予當事人對前條調解方案有異議之權,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七條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增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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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