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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以下簡稱本總台)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飛航情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輯與飛航公告之發布及飛航諮詢之服務事項。 二、台北飛航情報區內航空器之飛航管制及出入飛航情報區之查管制事項。 三、航空器飛航動態及國內外航空通訊之傳遞業務事項。 四、國內外航空氣象資料之蒐集處理及有關航空氣象觀測、預報、守視之服務事項。 五、飛航服務系統之規劃、設計、管理、監控、維護及研究改進事項。 六、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及航空氣象業務之規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七、飛航服務設備之建立與改善計畫及各項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事項。 八、飛航服務設備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分配、供應、採購及財物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飛航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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