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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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者,得依個人意願報請交通部依業務需要及工作專長核定其留任電信總局或電信監理站或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者外,均轉調本公司。但亦得以較優惠條件給予退休;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轉調本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電信總局改制而予以資遣或裁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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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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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資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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