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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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因其晉用資格之不同而予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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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11條,該條規定了公司內各個職位的身分要求。董事長、監察人以及代表公股的董事需具備公務員身分,而總經理及其他董事則可以不具備公務員身分。而副總經理以下的從業人員則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由本公司人事規章來辦理薪資、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需要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此條也強調了不得因晉用資格之不同而對從業人員予以歧視。 與此條相關的參考資料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其中有關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這些資料提供了有關從業人員的退休福利和相關事宜的規定。
- 監察人名詞
-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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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