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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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曾任不定期僱用年資及工職年資,於民營化日前六個月應予換敘薪級;其辦法由本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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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曾任不定期僱用年資及工職年資,於民營化日前六個月應予換敘薪級;其辦法由本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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