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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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發給補償金;投保未滿五年者,依其投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養老給付之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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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發給補償金;投保未滿五年者,依其投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養老給付之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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