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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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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以籌募資金之目的而發行新股時,應報請交通部核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優惠優先承購;其承購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本公司出售公股時比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認購額度,由本公司員工優惠優先認購。 本公司於成立時按本公司資本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本公司員工福利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具體解釋和範例。

  • 核定名詞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法規
  • 職工福利金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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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14 條規定:「本公司以籌募資金之目的而發行新股時,應報請交通部核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