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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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本企業化經營,以公平合理之費率,提供普遍、持續及穩定之高品質服務,推行電信科技研究,促進資訊社會發展,增益全體國民福祉。 本公司業務之經營,得按商業慣例,支付代理或經銷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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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公司本企業化經營,以公平合理之費率,提供普遍、持續及穩定之高品質服務,推行電信科技研究,促進資訊社會發展,增益全體國民福祉。 本公司業務之經營,得按商業慣例,支付代理或經銷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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