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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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處: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 二、各臨時工程處: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 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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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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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01225 制定)
本局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本局依掌理業務性質﹐分設六組。
(1051101 全文修正)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處: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 二、各臨時工程處: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 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為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二、考量本次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主要係將人事制度由「資位職務分立制」改為「官等職等併立制」,次級機關名稱宜俟交通及建設部暨所屬機關組織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再一併更名,以免機關更名頻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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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25 制定)
本局依掌理業務性質﹐分設六組。
(10511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修正為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二、考量本次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主要係將人事制度由「資位職務分立制」改為「官等職等併立制」,次級機關名稱宜俟交通及建設部暨所屬機關組織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再一併更名,以免機關更名頻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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