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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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監理所設資訊室,掌理監理業務電腦化資料處理、電腦設施操作及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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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第 4 條,該條款規定各區監理所設資訊室的職掌事項。根據該法規,此處的資訊室是負責監理業務電腦化資料處理、電腦設施的操作和維護工作。參考資料來自交通部公路總局官方網站的相關規定,以及曾經發生過的案例中的相關判決書,作為該條款的依據與適用情況。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5 制定)
各區監理所設資訊室,掌理監理業務電腦化資料處理、電腦設施操作及維護事項。
立法理由各區監理所資訊室之掌理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225 制定)
各區監理所資訊室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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