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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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監理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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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第5條,各區監理所的秘書室負責多項事務,包括研考、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這表示秘書室在監理所中具有廣泛的職責,包括管理多項重要事務。參考資料:公路法第3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其中公路法第3條規定了公路主管機關的範圍和權限,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則闡述了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處罰權限。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5 制定)
各區監理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立法理由各區監理所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225 制定)
各區監理所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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