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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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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局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本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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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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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第 14 條規定:「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