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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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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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40117 制定)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立法理由一、管理處處長之官職等照黨團協商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另置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係因目前觀光局所屬風景區管理處均未配置副處長,且如前所述,管理處除擔負國家公園管理處五個業務課之業務外,尚需推展觀光遊憩活動及獎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公共、遊樂、住宿等設施,任務繁重,亟需增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爰參照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增置副處長一人,以資因應。其官職等並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規定,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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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117 制定)
一、管理處處長之官職等照黨團協商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另置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係因目前觀光局所屬風景區管理處均未配置副處長,且如前所述,管理處除擔負國家公園管理處五個業務課之業務外,尚需推展觀光遊憩活動及獎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公共、遊樂、住宿等設施,任務繁重,亟需增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爰參照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增置副處長一人,以資因應。其官職等並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規定,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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