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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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正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專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課員七人至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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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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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40117 制定)
管理處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正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課員七人至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五人,課員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視國家風景區面積、特性及業務需要,酌予配置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管理處秘書以下各級人員之職稱、員額及官職等。 二、第二項明定管理處所需員額,視其風區面積、特性及業務等因素,酌予配置。 三、各職稱之職務列等均係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規定辦理。
(0890530 修正)
管理處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正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專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課員七人至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技正原置六人至八人修正為三人至五人並新置專員職稱置三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管理處秘書以下各級人員之職稱、員額及官職等。 二、第二項明定管理處所需員額,視其風區面積、特性及業務等因素,酌予配置。 三、各職稱之職務列等均係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規定辦理。
技正原置六人至八人修正為三人至五人並新置專員職稱置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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