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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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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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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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40117 制定)
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管理處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並規定主任及人事管理員之員額及官職等,以資依據。 二、人事室主任之官職等照黨團協商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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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117 制定)
一、明定管理處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並規定主任及人事管理員之員額及官職等,以資依據。 二、人事室主任之官職等照黨團協商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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