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置課長三人、隊長二人 (除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課長由業務人員專任,餘均由業務或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並置總務室主任、幫工程司、技士、工務員、課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監工員、技佐、辦事員、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長、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輪、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自航式副挖泥長、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駕駛、副司機、副挖泥長、起重機司機、報務員、事務員文書員、挖泥員、小船駕駛、水手長、機工 (匠) 長、電工長、鉗工長、鑄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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