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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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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二人,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工務養護總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2. 2.各段、隊並置正工程司十七人,副工程司三十人,施工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養路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工務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分駐所主任二十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產業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八人,主任八人,施工分隊長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幫工程司五十六人,工務員一百十二人,勞工安全管理師八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八人,兼任,助理工務員一百九十四人,事務員三十七人,助理員八人,技術領班一百八十五人,技術副領班一百六十九人,技術助理一千七百七十七人,業務助理八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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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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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30518 制定)

工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二人,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工務養護總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各段、隊並置正工程司十七人,副工程司三十人,施工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養路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工務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分駐所主任二十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產業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八人,主任八人,施工分隊長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幫工程司五十六人,工務員一百十二人,勞工安全管理師八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八人,兼任,助理工務員一百九十四人,事務員三十七人,助理員八人,技術領班一百八十五人,技術副領班一百六十九人,技術助理一千七百七十七人,業務助理八十六人。

立法理由一、各工務段及工務養護總隊人員之職稱及員額。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   三、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員級以下以資位定員額,同資位內各職稱之人數可依業務實需酌作調整;本條例以職稱定員額,為增加用人彈性以應業務需要,職稱爰酌予整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518 制定)

一、各工務段及工務養護總隊人員之職稱及員額。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   三、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員級以下以資位定員額,同資位內各職稱之人數可依業務實需酌作調整;本條例以職稱定員額,為增加用人彈性以應業務需要,職稱爰酌予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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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 10 條規定:「工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二人,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工務養護總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