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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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務段、檢車段各置段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並置副段長二十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分段長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運轉主任十五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指導主任八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查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修繕主任九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修主任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車主任六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機電主任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技術主任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材料主任十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分駐所主任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運轉副主任四十一人,由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正工程司十六人,副工程司二十四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十五人,其中一人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七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十四人,兼任,幫工程司七十二人,主任十四人,工務員二百七十六人,機車長二百零三人,司機員一千三百五十六人,整備員四十九人,監工員二十七人,助理工務員四百五十一人,事務員四十五人,機車助理二百零六人,檢車助理二百三十八人,技術領班六十九人,技術助理九百四十人,業務助理一百五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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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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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機務段、檢車段各置段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並置副段長二十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分段長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運轉主任十五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指導主任八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查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修繕主任九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修主任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車主任六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機電主任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技術主任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材料主任十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分駐所主任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運轉副主任四十一人,由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正工程司十六人,副工程司二十四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十五人,其中一人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七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十四人,兼任,幫工程司七十二人,主任十四人,工務員二百七十六人,機車長二百零三人,司機員一千三百五十六人,整備員四十九人,監工員二十七人,助理工務員四百五十一人,事務員四十五人,機車助理二百零六人,檢車助理二百三十八人,技術領班六十九人,技術助理九百四十人,業務助理一百五十六人。
立法理由一、各機、檢段人員之職稱及員額。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 三、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員級以下以資位定員額,同資位內各職稱之人數可依業務實需酌作調整;本條例以職稱定員額,為增加用人彈性以應業務需要,職稱爰酌予整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各機、檢段人員之職稱及員額。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 三、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員級以下以資位定員額,同資位內各職稱之人數可依業務實需酌作調整;本條例以職稱定員額,為增加用人彈性以應業務需要,職稱爰酌予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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