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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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供應廠各置廠長一人,北區、中區兩廠置副廠長一人。
- 2.除前項人員外,各供應廠並置主任九人,庫主任八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三人,兼任,工務員一人,助理工務員一人,事務員二十二人,業務助理五十八人,技術助理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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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供應廠各置廠長一人,北區、中區兩廠置副廠長一人。 除前項人員外,各供應廠並置主任九人,庫主任八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三人,兼任,工務員一人,助理工務員一人,事務員二十二人,業務助理五十八人,技術助理二人。
立法理由一、各供應廠之職稱及員額。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 三、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員級以下以資位定員額,同資位內各職稱之人數可依業務實需酌作調整;本條例以職稱定員額,為增加用人彈性以應業務需要,職稱爰酌予整併。 四、原編制各材料廠一二七人,改設供應廠置一○六人,計精簡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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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518 制定)
一、各供應廠之職稱及員額。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 三、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員級以下以資位定員額,同資位內各職稱之人數可依業務實需酌作調整;本條例以職稱定員額,為增加用人彈性以應業務需要,職稱爰酌予整併。 四、原編制各材料廠一二七人,改設供應廠置一○六人,計精簡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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