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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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運務段、綜合調度所、各工務段、工務養護總隊、各機務段、各檢車段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各電務段、票務中心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2.各電力段各置兼任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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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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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各運務段、綜合調度所、各工務段、工務養護總隊、各機務段、各檢車段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各電務段、票務中心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電力段各置兼任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一、各分支機構人事單位所置人員職稱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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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518 制定)
一、各分支機構人事單位所置人員職稱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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